摩托车载人行驶与汽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乘员受伤,汽车投保交强险而摩托车未投保。此时汽车驾驶人与摩托车驾驶人对受伤乘员是否都负有赔偿责任?答案是肯定的。二者都应当赔偿,但赔偿的法律依据、先后顺序和最终分担比例并不相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强制保险即交强险,保障对象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摩托车上的乘员属于汽车一方的“第三者”,因此只要汽车对事故负有责任,汽车的交强险就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该乘员的人身伤亡损失。现行交强险有责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十八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一万八千元,财产损失赔偿两千元;无责限额则分别为一万八千元、一千八百元和一百元。交强险的赔付不以事故责任比例为前提,只要机动车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在各分项限额内对每个受害人全额负责。
摩托车没有交强险,无法通过保险渠道分散风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支付相应的交强险赔偿数额。但该条款主要针对未投保方作为肇事方时需自行承担本应由交强险支付的赔偿。这里要特别注意,摩托车上的乘员不在摩托车自身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内,因为交强险只赔偿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对象。摩托车驾驶人未投保交强险,并不影响其对乘员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只是他无法从自己的交强险中获得任何支付,所有赔偿都需自掏腰包。
那么双方如何具体分担?摩托车与汽车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交警部门会依据双方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汽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以汽车负主要责任、摩托车负次要责任的常见形态为例,假设比例是七成和三成。乘员受伤后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总损失为五十万元。第一步,由汽车的交强险在医疗费用限额内支付一万八千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支付十八万元,合计十九万八千元。第二步,扣除交强险已赔部分,剩余三十万二千元属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这就要按过错比例分担。汽车驾驶人承担其中的百分之七十,即二十一万一千四百元;摩托车驾驶人承担百分之三十,即九万零六百元。如果汽车没有投保商业三者险,那二十一万一千四百元由汽车驾驶人个人承担;摩托车驾驶人无交强险,九万零六百元也全部由个人承担。于是,汽车驾驶人和摩托车驾驶人都向乘员支付了赔偿,数额不同,但责任清晰。
如果过错比例反转,即摩托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汽车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结果类似。汽车的交强险仍然先在限额内支付十九万八千元,这一数额不因汽车过错较小而减少。超出部分则按次要比例由汽车承担,比如百分之三十,摩托车承担百分之七十。所以即使汽车驾驶人只有很小的过错,其交强险依然要全额赔付限额内的款项。这正是交强险制度强制保障受害人的功能所在。汽车有强险,受伤乘员能先获得一份底限赔偿;摩托车没有强险,乘员无法从摩托车方获得同样的保险保障,但摩托车驾驶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仍需按过错比例承担剩余赔偿。

实践中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摩托车没有交强险,就应当由摩托车驾驶人“补齐”相当于交强险的赔偿,甚至要求汽车交强险免赔。这没有法律依据。汽车交强险的赔付义务源于汽车一方与事故的关联性,不因对方是否投保而变化。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扣留车辆,但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
还需要考虑乘员自身过错的情形。如果摩托车驾驶人系违法载人,例如搭载超过核定人数,或者乘员明知驾驶人无驾驶证、醉酒驾驶仍坚持乘坐,则乘员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此时汽车交强险仍然先在其责任限额内赔付,但超出部分中,乘员自己要承担一部分,汽车和摩托车的赔偿总额相应减少。题设未指明乘员有过错,一般按无过错处理。
综上,摩托车带人与汽车相撞,受伤乘员有权同时要求汽车方和摩托车方赔偿。汽车方通过交强险先支付法定限额内的金额,不足部分按照过错比例与摩托车方分担。摩托车方虽然未投保交强险,但其直接侵权责任无法回避,应当按责任比例自行赔偿。因此,双方都应该赔偿被撞的乘员,只是汽车方多了一层保险托底,摩托车方则全部个人承担。这也警示所有机动车驾驶人,交强险是法定强制投保的险种,未投保既面临行政处罚,更会在事故发生后将巨额赔偿压力全部压到自己肩上,切不可心存侥幸。